一、危房
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鉴定(评定)为 C级(房屋存在中度危险)或 D 级(房屋存在严重危险)的农村牧区房屋。
二、六类重点对象
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牧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1.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以实现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2.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改造标准等,指导农牧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改造成本。
3.农牧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牧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4.应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5.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抗震加固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三、认定原则
1.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应在六类重点对象中根据住房安全性等情况确定。
2.应将危房管理档案信息和民政、农牧等部门的六类重点对象名单衔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改造对象。
3.已实施过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四、认定程序
1.六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牧户本人向嘎查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嘎查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供住房保障申请。
2.实行三级公示、三级审批程序。按照村级评议(公示)、乡镇级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的工作程序执行。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