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 |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 | ||
| 服务事项 | 一是满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可持房本、购房合同(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公租廉租证明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是满足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可持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作证明材料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是满足合法创业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是满足城镇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持居住证或居住六个月证明材料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是符合人才落户城镇的,可凭大中专以上毕业证、职业技术资格证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六是满足直系亲属投靠类落户城镇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城镇,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七是对于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解决落户住址问题。 | ||
| 承办部门 | 公安政务服务中心 | ||
| 受理时间 | 2024-04-30 15:54 | 办结时间 | 2024-04-30 15:54 |
| 办理结果 | 已办结 |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24-04-30 15: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