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 所需材料名称 |
类型 |
数量 |
| 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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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身份证(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
原件 |
1 |
|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信;在学的,有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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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
原件 |
1 |
|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
原件 |
1 |
| (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 |
原件 |
1 |
|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 |
1 |
|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
原件 |
1 |
|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 |
| 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
原件 |
1 |
|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