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所需材料名称 类型 数量
(1)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2)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原件 1
1、由医疗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原件 1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3、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当地医院和转院按72小时期间发票结算)、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诊、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等; 原件 1
4、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 1
5、另外非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案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原件 1
1、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殡葬服务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受害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受害人关系证明; 原件 1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原件 1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或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原件 1
4、尸体处理通知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5、丧葬费用清单(包括受害人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四项费用。若受害人遗体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土葬的,救助基金依照相关标准垫付土葬费用。 原件 1
6、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7、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原件 1
8、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 1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提供材料: 原件 1
1、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原件 1
2、受害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3、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原件 1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件 1
5、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主要生活费用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该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原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