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评定残疾等级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 所需材料名称 |
类型 |
数量 |
|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
原件 |
1 |
| 3、 受伤残后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X光片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
原件 |
1 |
| 4、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
原件 |
1 |
|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
原件 |
1 |
| 6、 行政机关公务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及名单原件。 |
原件 |
1 |
|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原件。 |
原件 |
1 |
| 8、 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 |
原件 |
1 |
|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签发人的正式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审查。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