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26 14:36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设立申请书 原件 一份 纸质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
3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原件 一份 纸质  
4 《餐饮服务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
5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租用他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提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的,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的,要提供蒙村房产证。 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
6 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
8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纸质  
9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纸质 原件核验,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