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 所需材料名称 |
类型 |
数量 |
| 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
原件 |
1 |
| 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 学校的建设规划 |
原件 |
1 |
| 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 房屋施工设计图纸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
原件 |
1 |
| 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原件 |
1 |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除外) |
原件 |
1 |
| 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
原件 |
1 |
| 区教育和科技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