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1 15:27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验资报告复印件(总机构);
7、公司公章、法人章。
(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