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7 17:06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份(申请表内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①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③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理人);④授权委托书。
3、原有用地不改变使用用途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并附带规划局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审定的详细规划;划拨土地的提供政府批复文件;
4、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
5、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文物保护范围);
6、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8、1/1000与选址有关的场地现状地形图(标明拟选址地界界限和用地面积)。
说明:复印件需盖建设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