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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受理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8 10:29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10亩以下报1份、10亩以上100亩以下报2份、100亩以上报3份、70公顷以上报4份);
(2)项目批准文件(具有项目批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关补偿、补助协议;
(5)拟使用草原的坐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