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公建项目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 所需材料名称 |
类型 |
数量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份; |
原件 |
1 |
| 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理人);(3)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 |
原件 |
1 |
| 原址改建须附送相关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
原件 |
1 |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占用农用地的); |
原件 |
1 |
| 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材料(法律法规要求的); |
原件 |
1 |
| 审定的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加盖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公章)、单体立面效果图及鸟瞰图1套,或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以规划方案文本及图册形式呈报);1:500或1:1000地形图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纸质图需镇(乡)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建筑施工图1套(蓝图需装订成A4图纸);光盘1张(需包含上述所有图纸电子版) |
原件 |
1 |
| 消防审查记录(适用公共建筑、生产建筑、新农村住宅楼开发建设项目); |
原件 |
1 |
| 城建档案报送责任书(适用公共建筑、生产建筑、新农村住宅楼开发建设项目)。 |
原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