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7-25 11:06   

所需材料名称 类型 数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份(申请表内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原件 1
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理人);(3)授权委托书。 原件, 复印件 1, 2
原有用地不改变使用用途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划拨土地的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 2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原件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1
政府部门同意项目用地的有关文件 原件 1
1/1000与选址有关的场地现状地形图(标明拟选址地界界限和用地面积,纸质版、电子版图纸各一份) 原件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如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重大项目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 原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