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审批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7 17:20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三份。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一份。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在工具清单中列明):
(1)经营制度公示牌
(2)食品管理资料盒
(3)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复印件及体检表原件
(4)培训合格证明
(5)食品安全公示栏
(6)食品分区牌
(7)特殊食品要求的冷藏设施(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8)生鲜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专区或专柜(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9)散装食品“禁止消费者用手直接触摸”的警示标志及《散装食品标示牌》、专用售货工具(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10)淡色工作服
(11)三防设施(防蝇、防虫、防鼠)
(12)熟食销售专柜及工具(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13)过期食品下架箱、退市食品记录簿(含监督销毁记录)
(14)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15)乳制品承诺书(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16)批发经营户的制式一票通(不经营的可不提供)
(17)送货车(批发户提供)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乳制品经营安全承诺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8、现场核查标准表及现场核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