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审批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7 17:21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改变名称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前的名称,加盖变更前的公章。
2、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
①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C.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
(2)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①《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②《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承诺书。
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4)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新任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及考试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