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
1、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3、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6、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7、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9、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监测报告;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11、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型及以上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3、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14、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15、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1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7、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8、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19、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20、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21、食品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