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补办)审批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07 17:26   

1、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2)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及申请补发的情况
说明;
(3)遗失后  60  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
声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号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5)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2、《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
证部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