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玛龙多:
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5〕14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颜新、姚小萌 联系电话:0476-8422110
联系地址:松山区化肥街东段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