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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申报动物检疫的告知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4-20 09:35   

广大养殖场(户)、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屠宰企业: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净化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动物检疫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动物检疫申报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一)法律明确规定申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需要申报检疫的具体情形及时限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须依法申报检疫:

(一)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货主应当提前三日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三)出售或者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

(四)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应当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日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点的设置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松山区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如下:

松山区动物检疫申报点位于松山区农牧局疫控中心、各乡镇综合保障与技术推广中心。联系电话:04768445989。

四、检疫申报所需材料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申报动物检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疫申报单。

(二)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证明申报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提供申报前七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出具。

(四)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应当提供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五)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检疫申报流程

(一)申报。货主通过“牧运通”APP、微信小程序线上申报,或者到动物检疫申报点现场填报。

(二)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现场检疫。受理申报后,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查动物健康状况,核实免疫记录、畜禽标识等信息。

(四)出具证明。经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检疫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物检疫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特别提示

(一)检疫证明是运输动物的法定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运人不得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检疫证明载明动物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扫描证明上的二维码查询真伪。

(二)检疫证明具有有效期,超过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检疫。

(三)跨省引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四)隐瞒疫情、逃避检疫造成疫病传播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咨询方式

如对动物检疫申报事宜存在疑问,可向以下单位咨询:

松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4768445989,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