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信访是指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请求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要求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信访工作。按照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信访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条 应当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信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设立投诉、信访记录簿。受理投诉信访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避免矛盾激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造成越级上访事件。
第四条 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及时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或超出管理权限的的投诉举报,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受理投诉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第五条 做好对投诉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信访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第六条 保护投诉信访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投诉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材料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信访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将投诉、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告诉被投诉、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对投诉、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问题处理。定期梳理投诉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和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