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松山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参与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的农机经销企业,适用于对我区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商的确定和发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
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力度,发现经销商存在问题的,要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提请市农机科将其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方式加以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
第六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七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八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九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出据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一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销商要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