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有效应对新冠感染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2020年第2号公告和年第4号公告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赤峰市开展房产税减免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此次申报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各旗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赤峰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认真扎实开展减免申报、核实工作,并对减免税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送金额精准到角分,并按时限要求完成报送任务。
三、各旗县区财政局、税务局统计核实后,经旗县区政府同意,并联合发文报送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高新区企业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与企业所在地财政局负责统计核实后,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联合发文报送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管企业由第二税务分局与企业所在地财政局负责统计核实后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联合发文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感染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赤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23年2月9号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