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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松山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25 15:37   

李海涛: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发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您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进行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物业服务费。

根据上述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条例之规定,委员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关于丰富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建议,结合物业管理工作研究融入到物业条例宣传、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宣贯”工作中去,强化业主产权维护、维修保养意识。同时结合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对老旧小区配套设施的提升改造项目,完善老旧小区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关于建议老旧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就现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市场调节价,该建议目前看很难实施。我们会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沟通,针对老旧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市场调节价难以得到业主认可调整的问题。

关于交警应将老旧住宅小区内乱停车问题纳入执法范围建议,按政府批办意见由公安部门答复。

联系电话:0476-8452885

联系人:陆井华

 

赤峰市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