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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8-12 15:43 索 引 号: 1115040401157080X8/2024-00736
发布机构: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文 号: 赤松政办发[2019]30号 公文时效: 有效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松山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0日

赤峰市松山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临时救助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工作。区财政、教育卫健、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 (主动发现)、资格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公示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地质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 (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条件: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家庭成员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1)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 (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其家庭和个人以及财产收入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家庭成员名下所有的私有住房不超过 1套,不得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用房;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无非生活必需高档用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自残、酗酒、家庭矛盾、无理缠访、闹访等不良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常出入酒店、游戏厅等高档消费场所,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水平的;

(五)隐瞒或扩大事实,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六)申请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第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八条 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对于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或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填写《松山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松山区临时救助入户核实登记表》、《承诺授权书》:

(6)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主动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审核主体,成立审核小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财产、人口、困难程度等状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定收入、张榜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1)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民政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入户调查。由 2名以上审核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张榜公示。将核查结果在村 (社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公示期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基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区民政局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对于本年度已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审批。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区民政局应及时审批,下拨资金。

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在 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立会审批;2000元以上由区民政局党组会审定。

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按户建立临时救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乡镇街道及时将临时救助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况,可简化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入户和公示等环节的核对,将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直接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三)认定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及收入核算办法可参照城乡低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十条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原则上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的个人账户。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各发放现金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困难对象;还可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原则上按照本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低保核查评定相关认定标准确定)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本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x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x困难延续时限 (以月为单位)。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

1.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家庭,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上述标准 3一6 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2.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公安部门核查出具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上述标准 2-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3.因突患重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上述标准 3-6 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4.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5.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 (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生活必须支出增加,且当年未得到教育专项救助,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上述标准 2一4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6、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不超过上述标准1-3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二)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议。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并逐年进行调整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临时救助需要等因素调整投入。区级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上级下拨临时救助总额度的 80%,安排临时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区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第十五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将临时救助的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标准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优亲厚友、玩忽职守、泄漏申请人信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救助款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追回)。

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条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多样化、个性化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赤峰市松山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赤松政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