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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1-09 13:40 索 引 号: 1115040401157080X8/2024-00745
发布机构: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文 号: 赤松政办字[2019]55号 公文时效: 有效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松山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赤峰市松山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关于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为解决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在农村村庄(含居民点 )、乡镇所在地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僧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如饮水专用塘、库、水井、水窖、水池等)。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条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

确保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四条 饮水工程以解决人畜饮水安全为主,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副业等生产用水。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广大农民、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供水工程。推行通过民主协商、建立用水户合作组织进行自主管理。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水利、卫健、环保、电业价格部门根据自已职责各负其责,受益村、供水公司、承包(租赁)人对本地的工程管护负责。

城区供水工程(自来水公司管辖的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制管理,市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市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水源地、管网、设施等保护、维修等管理工作。

对于已建成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农村跨村工程、单村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源地管网、设施等保护、维修等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区水利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对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卫健部门负责全区饮水工程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适时监控;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业部门负责安全正常输电,没有特殊情况不发生停电停水现象。

第六条 以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饮水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因地制宜地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农村饮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七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在松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受益村及受益群众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对于大的联乡集中供水工程松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集中供水工程情况,组建供水服务中心,将各个集中供水工程设为供水站,形成区域供水服务网络;对于联村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第八条以国家投资为辅、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松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大力推广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方式,实行自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公选 3~5人组成执委会,代表协会成员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

第十条乡、村两级可以组建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农村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农村供水协会的工作受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拍卖,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村饮水工程使用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出售人畜饮水工程配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购买者签订合同,并明确拍卖使用年限。购买者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经营管理。

拍卖后的农村饮水工程要首先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不得擅自调整供水性质。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承包 (租赁 ),要按照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农村饮水设施承包(租赁)给某管理组织或个人经营管理。承包(租赁)经营的主要形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承包(租赁)者可以是水利专管机构乡(镇)、村、组水管组织,也可以是联户或个体农户。

第十三条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拍卖、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作为松山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每项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和规程。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饮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的义务。

第十六条 水源地要设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影响水源范围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等设施;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并以井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地。水源地保护区由环保部门协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七条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第十八条 为减少水介质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饮水消毒。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雨季和旱季要分别加测水质:卫健部门要对其检测结果负责,同时要对不合格水质提出整改措施。对于单户的分散水源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对农民安全用水的指导。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应持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

第二十一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困难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由此对造成的损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个人)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个人)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个人)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增容费后,由供水单位(个人)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个人)应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的原则,采取不同用户不同水价、不同工程类型不同水价收费措施。

第三十条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财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供水工程的水费属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单位或用户均要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个人)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上级价格、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谢第六章奖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办法,在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或申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

(四)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五)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六)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七)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