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引。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要推动社区治理创新,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加快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
(二)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要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要有个定位、有个名分、有个政策,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待遇留人”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中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指出,“以推进五有五化为主要内容,探索建立涵盖资格认证、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保障激励等方面的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着力打造一只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
(二)《赤峰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配备
1.准确核定岗位。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区域面积、规划户数、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社区工作者聘用限额。依据社区常住户数,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6人。社区“两委”领导职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属地产生,确实因基础条件所限难以属地化的,在保证1名专职成员属地化的基础上,力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属地化比例逐届提升。每个社区原则上要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负责党建日常工作。
2.规范选聘方式。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新进入的社区工作者,以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为主,以考察考核方式聘用为补充,统一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区民政局会同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组织实施。对于目前在岗的社区工作者,要统一组织培训,符合聘用条件的,经考核合格,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未纳入职业体系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一般由街道(乡镇)自行消化。
3.把握人员结构。着眼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在年龄结构上,以中青年为主体,力争老、中、青梯次结构合理;在知识结构上,以大专以上学历为主;在专业结构上,以社会工作专业为主,努力建设一支来源广泛、层次多元、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4.扩大交叉任职。逐步扩大“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率,党建与业务高度融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推动社区工作者由“专业型”向“全能型”转变。
(二)管理制度
1.健全培训制度。要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健全全区、街道(乡镇)两级培训体系,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需要,分层分类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引导社区工作者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对获得由国家民政部、国家人社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一定职业津贴。
2.规范服务制度。规范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坚持完善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走访联系服务居民不少于30户。全面推行“全科社工,一专多能”,实现“一窗式受理、全科式服务”,推行社区工作者AB岗,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街道(乡镇)、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须经区民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同一时期同一社区借调人员不得超过2人。
3.建立激励制度。拓宽社区工作者发展通道,探索在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街道(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加大在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力度,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完善考核制度。街道(乡镇)党(工)委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务实管用的考核评价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区党组织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综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居民满意度测评等情况,提出建议性考评结果,经街道(乡镇)党(工)委研究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综合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社区工作人员总数的15%。
5.实行退出制度。社区“两委”成员聘期5年,专职工作人员聘期3年,聘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用:一个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或被判刑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工作者自动辞职的;其他可列入不称职的情形。
6.加强档案管理。加强社区工作者档案规范化管理,探索档案信息化建设。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实行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其他社区工作者档案由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统一指导。
(三)薪酬管理
1.明确岗位等级。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三岗: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工作人员包括“两委”脱产委员和其他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十八级: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受教育程度、在松山区辖区内社区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 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工作人员为1—12 级。
2.确定薪酬结构。按照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待遇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原则,由区政府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社区工作者实行统一的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业津贴三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90%,按月发放。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对应标准100%发放。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一般为年收入的10%左右。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根据年末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一定比例自行分配,适当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3)职业津贴。对获得由国家民政部、国家人社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者,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级,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300、500元的职业津贴。
3.保障保险与休假。
(1)社会保险。社区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
(2)休假权利。社区工作者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年休假权利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4.建立薪酬调整机制。根据工作年限、岗位变动、教育程度、日常和年终考核结果,建立正常薪酬调整机制。
(1)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社区工作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基本工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社区工作者中断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中断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2)岗位变动。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一肩挑”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在对应岗位等级工资基础上提升1级,因工作变动不再“一肩挑”的,按岗位变动作相应调整。辞职、离职、被辞退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薪酬待遇。
(3)教育程度。新聘用(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2级(对应工作年限4年);硕士研究生学历,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3级(对应工作年限7年);博士研究生学历,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4级(对应工作年限10年)。任职期间,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学历提升,基本工资未达到相应等级的,可调整到相应等级,若已经达到所获学历相应等级,基本工资等级不再调整。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对获得国家民政部、国家人社部联合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本方案实施后新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自证书批准次月给予相应津贴。
(4)考核结果。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计算工作年限时增加0.5年。
四、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乡镇)社区(经区政府审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筹备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本级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脱产并与有关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公开考录、选聘等进入社区工作并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穆家营子镇转入和其他单位调入社区的工作者。
退休社区工作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社区“两委”任职的、原收费站撤站后分流到社区人员不纳入本方案范围。
(二)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原文件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wj/202206/t20220616_185598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