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松山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4 17:10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救助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松山区研究起草了《松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须科学严谨、标准规范、与时俱进,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积极作用。《松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实施办法出台于2019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办201934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的变化,文件中关于上级政策依据、基本原则、认定条件、核算办法、认定流程等内容均有较大变化,缺少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渐退帮扶、研判机制、档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已不适应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规范化管理的新要求,需要在上级最新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我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对缺少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起草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和民政部、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65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赤峰市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意见》(赤政办发2023〕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五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阐述认定工作开展的原则,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情况等综合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三)申请和受理。阐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申请条件、材料提供、告知承诺义务情况。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核算。阐述申请家庭家庭收入核算范围与核算办法、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与核算办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情况。

(五)公示。阐述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时间情况

(六)评议。阐述民主评议开展条件、组织单位、参与对象、评议方式情况。

)审核确认。阐述审核确认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情况。
低保类别阐述按户施保、差额救助、类别划分情况。

(九)资金发放。阐述低保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期限情况。    
(十)动态管理。阐述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核查制度、调整机制情况。
(十一)渐退帮扶。阐述进行渐退帮扶的对象的范围和期限、工作程序和要求、渐退期满后的管理以及就业帮扶情况。
(十二)研判机制。阐述研判情形、研判组织情况。
(十三)档案管理。阐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材料、整理和保管期限、管理和利用情况。
(十四)监督管理。阐述明确职责分工、畅通救助渠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情况。
(十五)其他及附件。阐述本办法施行日期、施行要求以及附件所含劳动力系数代码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特大疾病(慢病)病种标准
四、主要特点
办法》具有以下几项特点:
(一)更新政策依据。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为支撑的基础上,以民政部、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为依据,根据最新政策导向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
(三)完善基本原则。在原有认定原则基础上,去除非必要因素,与时俱进,便民利民。
(四)申明告知承诺。明确申请人主动告知责任义务,推动告知承诺工作模式发展。
  (五)科学核算方式。细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项目,根据地域差异给予地区核算区间以形成贴合当地标准的核算结果。根据支出型困难家庭实际情况完善扣减项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扣减标准。
(六)优化认定流程。根据上级政策导向,践行民政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原则,对审核及确认程序、办理时限作出相应调整。
(七)新增渐退帮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八)完善监督管理。完善动态管理、档案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建立研判机制,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与方式,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

原文件: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wj/202406/t20240614_2343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