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松山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15:23   

一、工作背景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松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2.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3.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4.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预算、结算审核;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5.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严格按“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6.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7.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原文件;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gfxwj/ssq_cz/202305/t20230524_2053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