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 [2019]8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险经办工作整体调度,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经办能力,并负责对村(居)协办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具体负责:
1、本辖区居民参保扩面工作,建立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动态调整和完善;
2、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和保险关系转移资格初审、特殊人群代缴资格确认、保险费收缴衔接、信息录入、缴费对账、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系统错误信息变更申请;
3、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告知、待遇领取初审、待遇核定、待遇暂停恢复申请,申报注销登记和丧葬补助申领;
4、组织领取待遇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向区社保局报送认证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向区社保局上报领取待遇人员中发生死亡或被羁押、判刑情形的名单;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及时下达《申请注销登记告知书》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领取丧葬补助。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按要求进行核实追缴:
5、建立参保人员缴费明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和情况公示等。
(三)村(居)协办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负责: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在社会事务办公室的监督下,指导参保人员使用pos机缴费,建立保管台账,按月向社会事务办公室报送缴费明细表;
2、参保登记、特殊人群代缴资格确认,负责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等事项的告知以及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3、按月向乡镇 (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领取待遇人员中发生死亡或被羁押、判刑情形的名单;
4、负责政策解释宣传和情况公示等
(四)区人社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和监督落实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区社保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
1、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确认、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系统错误信息变更;
2、待遇复核与支付,待遇暂停及恢复,注销登记、丧葬补助申领等业务复核;
3、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基金运行监督;
4、区本级和乡镇 (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稽核审计和内控管理;
5、业务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