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政策解读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1:35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二、制定依据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明确的政策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经验和发展需求制定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理念新要求。

三、主要内容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0条增加到101条,新增了19条、修改了75条,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新修订内容,全面准确理解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原则和实践要求。

1.总则部分:首次明确文物定义,由国务院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让文物保护对象更为清晰。强化了国家意志,规定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总则专门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2.不可移动文物:新增 “先调查、后建设” 制度,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等项目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事先组织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此防止建设性破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程序、保护要求、保护规划制定、原址保护措施以及迁移、拆除审批等方面规定,从严加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3.考古发掘:确立 “先考古、后出让” 制度,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为地下文物保护提供前置保障。

4.馆藏文物: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要求文物收藏单位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5.民间收藏文物:健全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要求文物经营主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6.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加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细化处罚层级,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区分不同幅度行政处罚措施;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单位最高罚款额增至 1000 万元;完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承担文物修缮复原费用、限制业务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书等;明确文物行政执法措施,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细化相关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处分责任等共同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

四、文件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的保护活动,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可移动文物,如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涵盖文物的认定、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无论是机关、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涉及境内文物相关活动,均受该法律约束。

五、创新特点  

1.保护理念创新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将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理念。这一理念创新突破了传统"为保护而保护"的单一思维,构建了保护、管理、挖掘、利用、活化五位一体的系统性保护观,实现了从被动抢救到主动预防、从实体守护到数字永生的转变

2.突出保护前置与系统性保护

创新性地建立 “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文物破坏,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新增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和责任

3.更好让文物“活起来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等,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等。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国际合作的创新

针对流失文物追索这一国际性难题,新修订的法律首次明确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规定"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这一创新规定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此次修订文物保护法,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执法主体、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规定,细化处罚层级和处罚对象,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原先最高处以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完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提升行政处罚实效;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牙带刺”;增加新闻舆论监督、群众投诉举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内容,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原文: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wj/202507/t20250716_2626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