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强调,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
《办法》明确了考核方式和内容、考核条件和程序、监督和管理、鼓励措施等。从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改进考核规则和方式、加强高等级外语导游供给、优化激励晋升和鼓励措施、合理设置考核报名条件、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修订。同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
原文: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wj/202512/t20251225_270184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