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政策解读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全宁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6-06-12 09:19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政府采购行为、防控采购风险、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街道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 采购业务管理遵循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节  政府采购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 街道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全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全宁街道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各办公室主任及社区书记

第七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为采购业务负责部门

第八条 各办公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分管领导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

第九条  纪检(监察)作为采购活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第三节  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条 街道采购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规定限额标准以下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及服务类

二、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类

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二)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预算在5000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预算在5000元至5万元以内(含)的采购项目,报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均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直购;预算5万元—60万元以下的,报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但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四节  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三条 各办公室、各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由各办公室、各社区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

第十四条 对属于评审范围且达到评审标准的项目,应按照《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价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 须先按照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第十六条 各办公室、各社区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应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五节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 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

(一)内部会商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三)招标文件审批

(四)开标评标

(五)成交供应商确认

(六)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需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由各办公室、各社区填制申请表,审批完成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在电子卖场中进行操作。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电子卖场直购,30万元—60万元以下的,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竞价采购。

第六节 采购履约验收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简易验收。

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一般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街道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3.所有的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多媒体会议室(教室)类政府采购项目;

4.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

5.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相关专业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备案及采购资金支付

(一)采购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存档。

(二)对属于评审范围且达到评审标准的项目,应按照《赤峰市松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依据。

(三)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部门在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交相关真实资料。

(三)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按支付进度进行支付,不得超前。

第二十二条 采购备案登记及上报

(一)采购完成,采购部门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交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案。

(二)各办公室、各社区自行采购的,分别自行备案。

(三)采购资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 绩效管理

将政府采购内控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办公室、各社区的绩效考评,督促各办公室、各社区提高认识,保障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最终执行。

第七节  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采购经办人在执行采购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执行。

二十九 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调整,本制度另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wj/202606/t20260612_2779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