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山区2023—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店(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来源:松山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5:07   

各乡镇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23—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松山区2023—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店(点)规划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松山区2023—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店(点)规划方案》。

赤峰市松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抄送: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松山区2023—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店(点)规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

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布店(点)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店(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我区烟花爆竹零售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连锁经营原则,批发公司对所属零售店(点)经营安全负总责,原则上不办理自然人零售店,鼓励并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布店(点)数量

1、我区2023至2024年度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继续实行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连锁制,数量不超140家,由各批发公司自行布置,以上规划布局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数量,原则上不予增加,确需增加的应经区应急管理局局务会议确定,数量不超过总数量的10%。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一个乡镇只设置一个零售店,优先审查去年持有零售店许可的经营者。

2、规划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各批发公司及所属零售店(点)应无条件执行相关政策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布店(点)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

2、符合区应急管理局2023—2024年度制定的乡镇(不含中心城区)零售经营布店(点)规划,并经区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合格。

3、零售店(点)做到四上墙:一是营业执照上墙;二是零售许可证上墙;三是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救援措施等十二项规章制度上墙;四是“严禁烟火”、“严禁试放”、“严禁拖拉扔”等警示标语上墙;

4、全天候监控系统。

四、布店(点)优先设置原则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展示销售区与储存区单独设立优先原则。

2、零售店(点)负责人经过培训教育较多,从事多年经营的优先原则。

3、零售店(点)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优先原则。

4、其它安全生产系数较高优先原则。

五、布点规划实施

(一)核查登记。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于12月16日前将需要核查的零售连锁店(点)名单报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二)现场核查。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对批发公司所报送的零售店(点)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条件核查,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现场核查表。

(三)培训考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必须经

过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四)颁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的规定和发证机

关的要求将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批股审核,经审核合格上报国家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发证。

六、区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时限

乡镇(不含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证拟在12月末集中办理完毕。其它时间不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特殊情况由局务会议议定,并函告所在地乡镇,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

七、其他要求

(一)零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二)零售单位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三)烟花爆竹应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单位,各零售单位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四)区应急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者列入黑名单。

(五)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应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走街串巷、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批发公司在所属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应及时将剩余烟花爆竹运回库房储存。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事故案例把政策法规讲深,把布点的目的意义讲透,取得经营户广泛理解和支持。要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树立榜样示范作用,曝光无理取闹行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法制意识和遵章守法的社会氛围。

八、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解释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限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店,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