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雷电灾害敏感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现将雷电灾害敏感单位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15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3条、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防雷重点单位监管(具体名单附后)。根据规定雷电灾害敏感单位是雷电灾害防御的责任主体,请各单位充分重视防雷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文件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
松山区气象局按规定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网》、松山微天气等媒体对防雷重点单位监管清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特此公告。
赤峰市松山区气象局
2023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