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质量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01 15: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和其他组织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赤峰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奖励办法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区行政区域内在产品、工程、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位居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效益显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励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个,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质量奖奖项和数量。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励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或其他组织积极申报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赤峰市松山区质量奖励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指导、推动、组织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二)组织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三)发布质量奖申报、评审相关信息,受理质量奖申报,组建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根据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质量奖审定企业或其他组织建议名单,提请审定委员会审定。公示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负责质量奖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承办审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企业或其他组织申报质量奖的动员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松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产品、工程、服务、社会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率位于全区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监督抽查结果均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要求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或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部门联合惩戒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质量奖评审指标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程》地方标准。为保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评审办公室可以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开展质量奖评审的年度,由评审办公室公布本年度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填写《赤峰市松山区质量奖申报书》,按照评审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至评审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形成质量奖评审受理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汇总评审受理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情况,提交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近3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予进行评审。评审办公室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组,评审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程》地方标准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经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后,进行分析评价,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定委员会审定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定建议名单,决定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公示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存在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评审办公室提请审定委员会取消其拟授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取消拟授奖企业或其他组织资格的,按照综合排序情况进行递补,递补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由评审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人民币30万元。再次获得同等奖项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只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杯),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其他组织质量持续提升、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评审经费主要用于评审费、会议费、公告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过程要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评选质量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其他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质量奖的,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区政府撤销其质量奖奖项,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获得质量奖3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其质量奖奖项,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获奖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莘艳芬

联系电话:0476—8424396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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