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10:31   

松山区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松山区体育彩票公益金(简称松山区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体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财综规〔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松山区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区体彩公益金,是指上级下达用于松山区体育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审核资助建议并下达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组织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并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松山区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支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事业服务事项。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群众体育

1.资助建设和维修公共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完善公共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健身休闲设施。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建设中心、田径场、游泳和冰雪场馆、社区全民建设场馆(公园)、综合训练馆、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

2.购置体育健身器材和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套用于农村、社区等健身活动场所,以及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

3.资助群众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组织开展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和竞赛工作、开展全民建身志愿服务活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4.资助开展全民建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工作。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相关支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体经济字〔2019〕18号)执行;

5.资助公共体育场地和机关、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主要包括场地改造、修缮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

(二)竞技体育

1.资助举办或承办、参加各类体育赛事。主要资助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支持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自治区和赤峰市综合性运动会,支持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和备战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训外赛、大集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工作与营养调控等工作,以及松山区代表团工作经费等。资助松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资助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运行保障;竞赛、训练、医疗服务等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补助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对输送人才的基层单位给与奖励,对训练基地的扶持;

4.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资助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伤残救助,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特殊关怀等支出。

(三)青少年体育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资助各类体育职业院校建设、业余训练;开展重点体育后备人才训练营活动等;

2.搭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主要资助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配套、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配套、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特色学校)、校园足球布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扶持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主要资助青少年项目年度锦标赛、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学校竞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比赛和技能活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及各项青少年阳光体育冬夏令营活动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主要资助青少年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研究;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第七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其它一般性支出;

(二)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公办社会体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

(三)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其他不符合体育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预算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申报,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

第九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纳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交叉重复。

第十一条

申报、上报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工作,由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协同完成,申报项目从松山区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二条

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补助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和审批确认工作。具体申报、审批要求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确定。

第十四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分配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分配方案,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或分配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松山区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二十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纪委、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建立松山区体彩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体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松山区体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全过程实施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资金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松山区体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执行《体育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