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主要指采购信息及采购结果应公开,采购过程应置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评审过程除监管人员和组织、服务人员外,不对外公开)。
公平竞争原则。对所有供应商应平等相待,参与机会均等,对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技术参数、评审原则方法等,不得有不合理的排他性或歧视性。
公正原则。采购过程、评审标准、结果等要公正合理,可能影响到采购公正的人员,包括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回避。评审的标准及结果应符合科学、公正、有效、择优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要实事求是、诚实不欺,恪守信用;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质,不得进行虚假投标、串标、恶意低价报价;成交后,严格按照合同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交付和售后服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松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