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传专栏之十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05-06 05:09   

         在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都有哪些主要义务:

1)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采购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6)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7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8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9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业务咨询电话:0476-5868093

监督投诉电话:0476-5868056

 松山区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