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来源: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11:16   

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松山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赤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松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松山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松山区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松山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松山区所辖行政区域矿产资源。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松山区位于赤峰市南部,总面积5629平方千米。辖区共14个乡镇、7个街道,“七普”人口70.6万人。地貌为山地丘陵区,地势西高东低。属北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松山区境内有英金河、羊肠子河、昭苏河、锡伯河等河流。219省道、206省道、大广高速111国道306国道喀赤高速铁路穿过辖区。

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280.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总值为51.82亿元,第二产业总值为69.46亿元,第三产业总值为159.32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为18.4:24.8:56.8。

二、矿产资源概况

松山区地跨大兴安岭南段晚古生代、中生代多金属成矿带和华北陆块北缘东段太古宙、中生代多金属成矿带,位于索虎沟-红花沟金成矿区,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赤峰市重要的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资源产地。北部主要分布铜、钼及少量金、银等;南部以金、银为主,分布广泛且集中,金资源量丰富。

截至2020年底,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区48个,其中能源矿区有3个,金属矿区43个,非金属矿区2个。主要矿产有铜、钼、金、银、玄武岩、珍珠岩、沸石等,优势矿产金属资源量:金107吨,铜59.62万吨,钼22.14万吨,代表性矿山有柴胡栏子岩金矿、聂家营子岩金矿、鸡冠山铜钼矿、车户沟铜钼矿等。

三、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在期探矿权43宗,总勘查面积381.34平方千米。按勘查阶段划分:普查9宗,详查18宗,勘探16宗,详查以上占比79%。按矿种划分:煤炭1宗,金属矿产36宗,非金属6宗,金属矿产探矿权占全部探矿权的87%。

四、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在期采矿权92宗。按生产规模分类,大型矿山4个,中型矿山13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18.5%。按矿种分类,煤炭矿山1个;金属矿山39个,主要矿种为铁、铜、钼、金等;非金属矿山52个(含砂石土类28个),主要矿种为普通萤石、石英岩、膨润土和建筑用砂石土。

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一、主要成果

上轮规划的发布实施,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化矿山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勘查工作稳步推进、资源量进一步增加。上轮规划期间,配合赤峰市完成了松山区地热资源调查,摸清了地热分布规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了突破,通过加大莲花山矿区3、7号脉采区岩金矿、莲花山矿区五采区岩金矿等矿区的深部勘查工作,获得金新增金属资源量45吨。

矿产资源开发结构优化,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升。2015年底到2020年底,大中型矿山数量由6个增加到17个,占比由10%增加到18.5%,重要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水平逐步提高。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逐年提高。

矿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初见成效。矿山企业积极响应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截至2020年底,松山区共建成3家绿色矿山,分别为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柴胡栏子金矿、赤峰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花沟矿区一采区、赤峰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莲花山矿区五采区,其中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柴胡栏子金矿入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为松山区绿色矿山建设起了示范引领作用。

矿山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重点整治,专项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改善。上轮规划期间生产矿山治理面积2.66平方千米,累计投入治理资金8433.47万元;历史遗留矿山治理面积0.46平方千米,累计投入治理资金973.5万元;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面积0.13平方千米,累计投入治理资金350.5万元。土地损毁、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全面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进一步规范矿政管理秩序,提高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业务水平,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矿业权市场。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提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力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监管储量年度变化。

二、存在问题

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开发利用结构有待优化。松山区92个矿山中,小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81.5%,重要矿种的矿山如金矿未能形成规模开发,非金属和砂石土矿山数量多且分散,集中度不高。

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有待加强。松山区矿产资源丰富,但矿产勘查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相对较低,需要加大勘查开发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矿业绿色发展尚需努力。生态文明建设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才能推动松山区勘查开发方式“绿色化”。

矿政管理亟需创新。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 矿业权退出程序还不规范,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亟需深化改革。要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增加矿业发展活力和动力。

第三节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将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从国际看,世界将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从国内看,我国将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空间广阔,发展前景向好,但也面临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从区域环境看,“十四五”是内蒙古自治区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重塑空间格局的关键时期,赤峰市针对“双子星座”、“五个发展定位”、“锡赤通”区域一体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硬核举措,向全社会传递了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大抓项目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强烈信号。同时资源、环境约束力逐步增强,资金、技术、人才制约亟待突破,经济下行压力大。

当下的国内外环境,及矿业发展趋势,对矿业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走绿色发展之路。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矿业发展应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开拓创新,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全面推进绿色矿山与绿色矿业建设,提高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优化矿山结构,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松山区小型矿山较多,资源利用率不高,要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合理控制采矿权总数;同时优化产业布局,以科技创新、资源集约节约和高效利用作为重点,不断提升矿山技术、装备水平,克服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的“阵痛”,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最优化。

加大勘查开发力度,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当前,我国大宗矿产资源已从原先的个别矿种短缺向全面短缺转变,铜、铁等重要矿产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此外,由于已查明的矿产地大多已开发利用,资源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开始显现。这就要求在立足当前矿产资源禀赋下,配合国家、自治区加大推进铜、金等战略性矿种的勘查力度,同时兼顾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等矿产的勘查开发,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深化改革管理机制,提高矿产资源服务水平。当前,矿业经济动荡、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矿业发展的活力、动力不足;同时资源与生态环境约束趋紧、民生诉求多元等问题相互交织,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必须顺应改革要求,服务改革发展,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着力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新机制,实现管理方式转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两个屏障”“两大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抓住“双子星座”“锡赤通”区域一体化发展机遇,认真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利用为主线,统筹部署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加大战略性、优势矿产勘查力度,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积极落实国家规划矿区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构建生态优先、矿业绿色发展的新格局。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矿业。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合理控制开发总量和强度,提高准入门槛,推动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消减矿山环境问题,推进矿产资源绿色高质量发展。

加大勘查力度,提高保障能力。增强基础地质为城市和区域建设服务的能力,提高地热资源、有色金属与和贵金属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勘查程度,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升级,提高国家战略性矿产保障能力。

坚持保护优先,提高利用效率。加大矿产资源保护力度,持续实施开发利用总量调控,鼓励大中型矿山对周边矿产资源整合。鼓励矿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构建以国家规划矿区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集约集聚、规模化开发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规范发展。落实自然资源工作新的职责定位。加强砂石土矿业权审批、监管,完善矿业权信息公示和实地核查工作,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业权“净矿”出让,为矿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第三节规划目标

2025年,勘查开发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绿色勘查开发全面实施,呈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矿产资源勘查有序,资源保障有力。配合自治区做好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加大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力度。积极建设车户沟-碾子沟铜钼矿和柴胡栏子-莲花山2个国家规划矿区。提高东南部地区地热资源勘查程度,以勘查促开发。在南部金矿重点勘查开采区、那戈营子玄武岩重点勘查开采区、元宝山区风水沟-宁城县甸子地热重点勘查开采区加大找矿突破,实现金、玄武岩等资源储量稳定增长,落实3个砂石集中开采区,满足地区发展需求。

矿山结构调整与升级。矿山总数控制在8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达到25%。保持优势矿种金、钼等矿产开采总量的平稳增长,矿产品深加工实现产业化,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进一步提高“三率”指标水平。矿山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矿山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就地转化率逐步提高。

绿色矿业和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推进,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强化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基本完成历史遗留及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执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矿山储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到位,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形成。

专栏1  规划目标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2025年

属性

新增

资源量

铜金属量 

万吨

2

预期性

钼金属量

万吨

2

预期性

金金属量

5

预期性

矿山数量

矿山总数

≤86

预期性

砂石土矿山数量

≤22

预期性

开采总量

建筑用碎石

万立方米/年

80

预期性

建筑用砂

万立方米/年

10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25

预期性

生产矿山应治理率

100

约束性

2035年远景目标:

预计到2035年,矿产资源储量稳步提升,勘查开发布局趋于稳定,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都达到较高水平,矿山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建成绿色和谐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章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方向

重点勘查铁、铜、钼、金、银等矿产,提高保有资源储量。加强地热、金、玄武岩等矿产的勘查力度,在资源潜力大、开发利用前景好的区域部署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勘查力度,提高勘查成效。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二、矿产资源开采方向

重点开采铁、铜、钼、金等金属矿产,高质量利用地热。

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产开采进行总量调控。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第二节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矿业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占用草原、林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中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中部围绕车户沟-碾子沟铜钼矿、柴胡栏子金矿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利用新手段、新方法,加大老矿山深部、外围找矿,南部落实金重点勘查开采区,实现钼、金等资源储量稳定增长。

西部重点勘查开发利用玄武岩,推进整合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东南部穆家营子等成热条件有利地区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工作,以勘查促开发,全面提高地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

南部落实砂石集中开采区,规模开发,以满足地区发展需求。

第三节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国家规划矿区2处,主要矿种为钼、金,面积共413.6平方千米。

专栏2  国家规划矿区

序号

矿区名称

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1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车户沟-碾子沟铜钼矿

152.2

2

内蒙古赤峰柴胡栏子-莲花山

金(岩金)

261.4

国家规划矿区统筹勘查开发,优化资源配置,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推进钼、金等战略性矿种勘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及储量级别。推动规划区内铜、金等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增加资源储备。

第四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开采区3处,主要勘查开发的矿种为地热、金和玄武岩。

专栏3  重点勘查开采区

序号

名称

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备注

1

松山区那戈营子玄武岩重点查勘查开采区

玄武岩

193.51

市级

2

元宝山区风水沟-宁城县甸子地热重点勘查开采区

地热

207.55

市级

3

内蒙古赤峰南部金矿重点勘查开采区

金,银,

铜,钼

1636.23

国家级

重点勘查开采区内优先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和基金项目,优先投放区内重点勘查矿种的探矿权,落实资金保障,拓宽资源流入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助力资源勘查稳步推进;全面推进绿色勘查,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勘查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五节砂石集中开采区

根据松山区建筑用石矿产资源分布、地区需求,落实上级划定的集中开采区3处,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碎石,总面积58.81平方千米。

专栏4  建筑用石集中开采区

序号

名称

面积

(平方千米)

备注

1

夏家店乡建筑用碎石集中开采区

24.63

市级

2

王府镇北西部建筑用碎石集中开采区

19.15

市级

3

老府镇西部建筑用碎石集中开采区

15.03

市级

砂石集中开采区内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新设采矿权要达到最低开采规模以上,矿权范围与已设矿业权不得重叠。砂石集中开采区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三线一单”和基本草原等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与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做好衔接。严禁滥挖滥采、无序开采,闭坑后矿山应恢复至与周边地形地貌整体相协调一致。

第四章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矿产资源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开采、规范管理原则,落实上级调控开采总量,防止过度开采、盲目开采,实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在满足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对普通建筑用碎石、建筑用砂实施总量控制。到2025年,建筑用碎石年开采总量控制在80万立方米以内,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0万立方米以内。

第二节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严控矿山数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型经营。淘汰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矿山,清退“僵尸”矿山。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矿山。到2025年底,矿山数量控制在86个以内,其中砂石土矿山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

严格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准入要求。严格矿山生产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除煤层气、富铁、铜、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设小型及以下矿山。

专栏5  主要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序号

矿种名称

开采规模单位

最低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1

煤(地下开采)

原煤 万吨/年

300

45

2

煤(露天开采)

原煤 万吨/年

400

150

3

铁矿(地下开采)

矿石 万吨/年

100

30

10

4

铁矿(露天开采)

矿石 万吨/年

200

60

30

5

矿石 万吨/年

100

30

6

6

矿石 万吨/年

100

30

7

矿石 万吨/年

100

50

10

8

矿石 万吨/年

100

30

9

岩金(地下开采)

矿石 万吨/年

15

6

4

10

岩金(露天开采)

矿石 万吨/年

15

9

11

矿石 万吨/年

30

20

12

珍珠岩

万吨/年

10

5

13

脉石英

万吨/年

20

10

14

矿泉水

立方米/日

400

200

15

建筑用砂

万立方米/年

30

6

16

建筑用石

万立方米/年

10

5

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对矿产资源分布集中区域,同一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区域,推动资源整合重组。重点推进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开采区内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对小型矿山的兼并重组。切实推动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至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5%。

矿山技术结构升级。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和节能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冶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支持矿业开发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深加工矿产品的能力和企业竞争力。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节约与综合利用

推进矿产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对于钼、铜、金等金属矿产,要综合评价金属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的利用和处置工艺,确保主金属开采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对玄武岩、膨润土、沸石等非金属矿山,需要确定合理的开采量和开采工艺,发展深加工产品。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废渣,缓解矿山环境的压力。

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等露天开采矿山,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

研究制定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加大对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选冶技术工艺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先进的骨干企业倾斜。加强矿山开发利用体系指标的监测和评估。

第五章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勘查规划区块

落实上级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15个,总面积165.12平方千米。其中战略性矿产勘查规划区块6个矿种为金、铜等;非战略性矿产勘查规划区块9个,涉及矿种主要为膨润土、沸石、玄武岩等。

专栏6  勘查规划区块

序号

矿种

数量

面积

(平方千米)

备注

1

1

14.8

自治区

2

铜多金属

1

6.07

自治区

3

2

22.17

自治区

4

金;银

2

75.72

自治区

5

沸石

1

3.52

赤峰市

6

膨润土

2

15.27

赤峰市

7

火山渣

1

3.37

赤峰市

8

玄武岩

3

14.23

赤峰市

9

饰面用玄武岩

2

9.97

赤峰市

第二节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上级划定开采规划区块29个,面积共183.66平方千米。其中战略性矿产开采规划区块25个,主要矿种为金、铜等;非战略性区块4个,主要矿种为铅、珍珠岩、矿泉水等。

依据松山区资源分布、重大工程建设等情况,划定本级砂石开采规划区块,共8个,总面积为6.65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砂,分布在大庙镇、初头朗镇、老府镇和穆家营子镇。

专栏7  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

序号

区块名称

开采主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1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0.15

2

赤峰市松山区沙湖洞石英砂矿

建筑用砂

1.03

3

赤峰市松山区团结营村北沟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0.68

4

赤峰市松山区西老府地区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0.04

5

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大南梁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2.42

6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古都河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1.27

7

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西道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0.61

8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柴胡栏子村玄武岩矿

建筑用玄武岩

0.45

不再新设砖瓦用粘土矿,已设粘土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最低开采规模,符合最新工艺和能耗要求。

第三节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勘查规划区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且不得与已有矿业权平面上交叉重叠。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主矿种为低风险矿种的不得变为高风险矿种。出让规则及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相关规定。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强化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对违法和失信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联合惩戒。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探矿权面积缩减政策。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

规范开采规划区块设置。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开采规划区块,并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开采规划区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且不与上级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重叠。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开采主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到依法管理。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配合上级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推动对违法和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根据赤峰市划定的集中开采区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或者按照本级划定的建筑用碎石类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开采,并满足最低开采规模、空间管控等要求。严格露天开采方式审查,严控剥挖范围,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切实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底盘面积最大化。松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规范开采,严禁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以凹陷式方式开采。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探索开展建筑用砂石等采矿权“净矿”出让机制。新设置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全部采取竞争性出让,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登记信息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砂石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第四节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和赤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一、资格准入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和赤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新建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矿山建设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严格按设计要求开采,开采规模要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

二、生态环境准入

坚持生态优先,新设矿业权要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内开展勘查开采活动。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统筹做好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安全生产准入

采矿权人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严格准入、淘汰落后和创新安全科技,推广先进技术装备。

第六章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绿色矿山建设

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

一、新建矿山绿色准入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资源,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技术人员,开采规模要在最小控制规模之上。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

二、生产矿山绿色升级

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应保持并提升建设质量,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强化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林草等多部门协同推进监管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主动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的应当及时向松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评估。

绿色矿山名录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国家、自治区的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对照国家、自治区建设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全面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展开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通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没有整改到位的矿山按程序申请公告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鼓励矿山企业争创绿色矿山,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可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降低用地成本、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财税支持、绿色金融扶持等政策优惠。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编制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生产矿山要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编制和修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划与设计要求编制矿山年度治理计划书并开展治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松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把《规划》的实施管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列入议事日程,把《规划》的实施管理纳入松山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规划》中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到实处。松山区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选准切入点,为《规划》的实施保驾护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针对新建资源勘查开发项目,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就资源开发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统筹论证,论证可行后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论证不通过的严禁新建。

二、加强《规划》宣传,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依法办矿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松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划实施各项制度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对《规划》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要将《规划》作为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遥感、卫片等信息化监测技术,提高监管水平,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规划》评估调整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有关部门对规划任务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做出调整的,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规划》数据库并纳入全区统一数据库,融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网上审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规划》数据库调整要与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集中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每年1月底前,可根据上一年度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矿业权出让计划安排需要,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库。

政策解读:http://www.ssq.gov.cn/zwgk/jbxxgk/zfxxgknr/zcjd/202303/t20230301_1977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