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告知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4:49   

各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运输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从源头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区动物检疫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产地检疫要求

1.主动申报检疫。畜禽出栏、调运前,货主应至少提前3天通过“内蒙古牧运通”系统或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离。严禁未检出场、无证运输。

2.配合到场检疫。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到场核查时,养殖场(户)应主动提供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畜禽标识等信息,不得拒绝、阻挠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或调运。

3.运输车辆须备案。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牧运通”系统完成车辆备案,运输前后做好清洗消毒,严禁未经备案车辆承运畜禽。

二、屠宰检疫要求

1.把好入场查验关官方兽医要查验入场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及数量,证物不符、标识不全或证明过期的,一律不得入场屠宰。

2.严禁“一车多卖” 。运输车辆到达屠宰企业后,畜禽应与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一致。严禁畜禽中途分流、异地卸货等行为,确保调运全程可控。

3.做好无害化处理及数据填报。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三腺及其他不合格肉品,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通过“内蒙古牧运通”系统如实填报进场数、检疫数、出场数及无害化处理数据,做到账实相符、信息可溯。

三、法律责任与监督

对未按规定申报检疫、运输未经检疫畜禽、屠宰病死畜禽、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6-8440393。

赤峰市松山区农牧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