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1 09:39   

赤松市监罚送告〔2023004

   程前   

本局于2023620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3100号),因你拒不配合,本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3100号),内容是:

当事人:程前                    

身份证件号码:150404********1652             

住址: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南侧1幢**号     

2023年1月12日,本局接到12345举报(单号:C2023011209402708592),称松山区乡思情快餐店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查询档案,发现当事人2019年8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松山区乡思情快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4MA0QBYMK7R;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新村3号楼15号商厅;经营者:程前。),并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局提交了变更经营场所的申请,由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新村3号楼15号商厅)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秀园小区B-1号楼15号商厅,办理手续时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1月16日,甲方:郑*红,乙方:程前)。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经营者变更为李*薇。

2023年1月1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3年1月19日,本局向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松山区松州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年2月8日,赤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局出具了协助调查结果回复:1.经核查不动产登记系统电子信息及松山区松秀园小区测绘报告,松山区松秀园小区B-1号楼一层共有14个商厅,户号编号规则为01,02,03…14。2.登记系统不存在松山区松秀园小区B-1号楼15号商厅。

本局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提出到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拒绝告知其真实经营场所,并拒绝本局询问调查。本局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甲方(郑*红)取得联系,郑*红称合同上的电话号码137******03是郑*红本人的,但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其本人的,郑*红本人并未与程前签订过租赁合同。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变更经营场所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地址,同时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向本局提交了虚假材料。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本局调查,且登记地址不存在,本局无法对其自提交虚假材料变更经营场所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因此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工单(工单号:C2023011209402708592)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松山区乡思情快餐店登记信息详情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申请登记及变更情况;

3.当事人电话录音1份,证明当事人拒绝询问调查;

4.郑*红电话录音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

5.协助调查结果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为虚假地址的事实。

因当事人拒不配合,本局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本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在红山晚报上刊登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3]100号),公告送达已满三十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本局询问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从重情形;由于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地址不存在,且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因餐饮服务行业须有实际经营场所,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中“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合上述情况,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本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综上,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附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松山支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赤松市监处罚〔2023100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附后),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韶卿、钟宏宇联系电话:0476-8441956    

联系地址:松山区化肥街东段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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