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30 11:19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松市监处罚〔2024〕258(1-39)号

当事人:赤峰市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39户企业(详情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LAKG0X

住所(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房产松山木兰小区01017商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仪                                   

2024年6月3日,收到上级局内市监信字〔2024〕276号文件,赤峰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42户企业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示2021、2022年度报告,已被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实处置。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查找,发现共39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即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申请移出。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发现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现场笔录。证明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8月19日,我局通过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4〕253(1-39)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即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申请移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全区2021年度、2022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