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内蒙古商微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的决定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30 11:23   

内蒙古商微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8月,我局接到孙某某(身份证号1504……023)的举报,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内蒙古商微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07178D)冒名登记为监事,申请我局将其“在内蒙古商微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取消或注销该企业”。

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的,我局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内蒙古商微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