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6:52   

赤松市监处罚〔2024〕473(1-503)号

    当事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皇姑屯砖厂等503户企业(详情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114902985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皇姑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付玉清                                    

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监测发现,上述企业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2年、2023年两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查找,上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经查,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皇姑屯砖厂等503户企业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2年、2023年两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同时,通过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皇姑屯砖厂等503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机读档案)。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4年11月22日,我局通过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4〕481(1-503)号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即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皇姑屯砖厂等503户企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