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日,我局接到刘某某通过12345提交的举报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给本人在松山区注册赤峰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赤峰通新合商贸有限公司,赤峰超泽天硕商贸有限公司,赤峰金巨和商贸有限公司和赤峰正源同商贸有限公司,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给本人注销掉”。
经查,赤峰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未经当事人的有效授权,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赤峰福泰昌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