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信用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我局接到徐某某(身份证号1504********329)举报,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N3B6N0Q)冒名登记为监事,申请我局“依法撤销其作为赤峰信用职业培训学院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信息”。
调查期间,你公司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李金江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你公司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确认,是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8月29日的变更登记,直接责任人李金江自变更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