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畅顺物流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其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监事,望我局调查处理,撤销其监事职务,删除相关登记信息。
经查,你公司2018年4月27日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诉人身份证已丢失,所以提交的有关身份信息为虚假,非投诉人本人意愿任职监事。刘畅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你公司提供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确认,是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4月27日核准的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刘畅作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