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10:51   

赤松市监罚送告〔2026001 


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1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02(1-28)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均成立于2024年6月30日前,且2024年年报资产状况信息数据全部为“0”,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状态为注销、未登记、非正常状态,或税务核查结果为无收入支出发票情况,故你单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你单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颜新、姚小萌联系电话:0476-8422110 

联系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