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05 10:58   

赤松市监罚送告〔2026002

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详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1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03(1-591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2023年、2024年两年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同时,通过你单位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颜新、姚小萌联系电话:0476-8422110 

联系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附:内蒙古旭竹商贸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