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松市监罚送告〔2026〕003号
克什克腾旗安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6年2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50),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6年,公司设立时为实缴制,你单位2023年及2024年企业年报信息中股东实缴出资额合计均为0,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你单位在税务系统有取得发票记录,但你单位2024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中资产状况信息填报全部为“0”,明显与事实不符。
你单位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涉嫌构成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法行为单一,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你单位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你单位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你单位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裁量。
你单位具有多种裁量因素,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你单位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颜新、姚小萌联系电话:0476-8422110
联系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