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松市监处罚〔2026〕022(1-28)号
当事人: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详见附件)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上监测发现,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含上述28户企业)成立于2024年6月30日前,该50户企业的2024年年报资产状况信息数据全部为“0”,未办理歇业登记。2025年9月我局将上述50户企业名单函至赤峰市松山税务局进行核实,2025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的回函,经税务核实,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未登记、非正常状态,或税务核查结果为无收入支出发票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将28户企业档案登记信息(内含2024年年报信息)进行调取打印。
经查,企业年报信息由企业依法公示,并由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年报信息及税务信息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体现。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均成立于2024年6月30日前,且2024年年报资产状况信息数据全部为“0”,在税务部门的纳税状态为注销、未登记、非正常状态,或税务核查结果为无收入支出发票情况。故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清理年报全“0”企业报税情况的回函》,证明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2024年度报税情况。
2.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档案登记信息(内含2024年年报信息),证明上述企业2024年度无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歇业登记。
2026年1月5日,我局通过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网官方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6〕002(1-2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赤峰诚洋商贸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通过“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